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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护国有资产安全
发布时间:2019-02-04    来源:常熟市人民政府

  日前,市财政局出台《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》,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。

  《办法》包括处置范围及审批权限、基本程序及操作规范、收入处置管理、监督管理等。《办法》对处置审批权限进行调整,明确市政府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权限,评估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审批,单项资产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、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下放到主管部门。规范资产处置程序,明确单位对拟报废资产要进行内部评估,并实行公示制度。评估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拟报废或转让资产,应通过常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,同时还明确了公开拍卖的起拍价、拍卖次数和下调幅度。明确规定办理时限,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存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,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将四个季度资产处置项目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。同时,完善监督检查方式,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,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主管部门及单位的绩效考核,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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